一楼住户该不该交电梯费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家住一楼,从来不运用电梯,是否应该同其他楼层业主相同如数付出电梯费呢?近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同一楼住户拒交电梯费被物业告上法庭的案件,法院判定已然住户与物业公司签定了托付办理合同,就应按合同约好如数交纳相关费用。

  徐女士购买了北京某小区一楼的房子,因自己从来不运用电梯,所以几年来,徐女士一向回绝交纳物业费中的电梯费。所以,物业公司将徐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付出电梯费6836.15元,滞纳金500元。

  物业公司诉称,2005年6月14日,被告入住小区102室,房子修建面积142.42平方米。同日,被告与物业公司签定“前期物业办理托付合同”,并赞同恪守和实行“房子运用、办理、修理条约”的承诺书。合同约好被告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按每月每修建平方米1.78元的规范交纳物业费,其间在物业费中包括有电梯费0.80元。未如期交纳物业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三。被告至今未交纳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物业费中的电梯费,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付出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电梯费4101.69元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电梯费2734.46元,逾期滞纳金500元,合计7336.15元,并由被告承当诉讼费。

  徐女士认可物业所称欠费时刻、金额及房子面积,但觉得本身是一层的业主,不是电梯的受益人。最初假如不签“前期物业办理托付合同”就拿不到钥匙,该合同归于不合理合同。她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电梯费的构成明细,只赞同承当其收益或具有收益条件的部分,反之不该交纳。徐女士称其地点的6号楼没有地下室,电梯对一楼业主来说不具有运用条件,不该该发生电梯费。

  法院以为,原、被告之间签定的前期物业办理托付合同实在有效,对两边均有约束力。原告为被告的房子供给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房子产权人,在享用物业服务之后,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楼道电梯归于公共设施,其建立的意图是服务整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整体业主一起担负,且原、被告两边现已就电梯费的担负在前期物业办理托付合同中进行了约好,该约好对原、被告两边均有约束力。被告以为其作为一楼业主,不归于受益人,并回绝交纳电梯费的抗辩定见缺少依据,对该辩论定见,法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电梯费的诉讼恳求,法院予以支撑。依据本案实在的状况,原告要求被告付出滞纳金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综上所述,判定被告徐女士给付原告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电梯费6836.15元,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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