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答疑】家住在一楼能不交电梯运转费吗?

  关于住在一楼要不要交电梯费这样的一个问题困惑着业主和物业公司,有的人觉得应该交,有的人觉得不应该交,议论纷纷。

  老李腿脚不便利,为了出行便利就购买了某小区高层的一楼住所,随后与某物业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好高层住所按2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费(含电梯运转费0.3元/月/平方米)。

  老李每次提起给物业交的电梯费,总是觉得特别冤枉,老李觉得本身是一楼住户,平常无需运用电梯,还有负一楼的停车场,老李说自己连车都没有怎样还要分摊负一层的电梯费,所以回绝向物业公司交纳电梯运转费,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便一纸诉状把老李诉至法院。

  物业公司与老李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规则,合法有用,予以承认。

  关于老李以其住一层不常运用电梯,要求免交电梯费的辩论定见,法院以为,住所专有部分由产权人自行担任人保护办理,电梯作为住所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属整体产权人一切,供整体产权人运用,该部分由物业办理企业一致担任保护办理,其建立意图是服务整体业主,其费用应由整体业主一起分管,且两边当事人现已就电梯费的担负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了约好,该约好对两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则,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力,承担义务;不得以抛弃权力为由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解说》第六条规则,物业服务企业现已依照合同约好和相关规则供给服务,业主仅以未享用或无需承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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