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课堂 一楼住户要交电梯费吗?

  从电梯的使用情况去看,高楼层的业主对电梯的依赖性比较高,同时乘坐的次数和高度也比较多;而低楼层业主对电梯的依赖性很低,乘坐电梯的里程也比较少,并且一楼基本能不使用电梯。但是,物业在收取物业费的时候,物业费显然都是包含了电梯费的,一楼业主并没有因此能不交电梯费。特别是现在的高层住宅,电梯的维修费用还很高,并且跟着时间的推移,电梯的故障率也会慢慢的高,维修费用会促进提高,这些费用一楼都需要承担。一楼业主不使用电梯,觉得交纳电梯维护费太不公平。那么,一楼业主需要交电梯费吗?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首先要明确的是,小区电梯,不是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什么是专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通俗来讲,专有部分指的是自己的房子以及拥有产权的车位等等,什么是共有?同样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我们大家可以通俗的理解为,没有产权的部分基本都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毫无疑问,电梯也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对于共有部分,根据前面所说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能够正常的使用电梯,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

  可能业主从不使用某一共有部分,这并不能否认该共有部分可能为业主实现潜在和无形的作用。就电梯而言,虽然一楼业主实际不使用电梯,不直接从电梯获益,但这并不能代表业主可能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比如,电梯内的广告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比如建筑物的维护也要使用到电梯,一楼业主也会从中收益。

  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只电梯一个,还包括外墙、楼顶平台、走廊、地下空间等许多部位。就特定业主而言,对于有的共有部分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所支付的成本,但对于有的共有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大于所获得收益。由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很多,就特定业主而言,不可能完全量化对每一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支付的成本,更多情况下只能将全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所能获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摊,才能实现整体的公平。比如,除了电梯之外,小区的绿化不是每个业主都同样享受绿化的好处,距离远近显然都会影响业主的实际观感。再比如小区的道路,没有人能保证所有业主使用道路的距离、地点都完全一致,而根据业主使用的程度来分担道路和绿化维护费用完全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筑物共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需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而不应完全的就事论事,将其割裂开来。

  当然,为减少纠纷,提高交易效率,我们该支持尽量按照比例原则来使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此来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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