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液压升高和降低平台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中鉴定时需按合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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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一起家用液压升降机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委托人是出卖一方,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很清楚,双方买卖的是液压升降机,并对各种规格进行了约定,我方出卖并安装好后,买房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货,我方委托人拒绝后,其起诉至法院,以我方出售的为电梯,属于特定种类设备,需要特定种类设备检验为由要求各种赔偿,诉讼中对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机构觉得涉案设备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按合同约定进行检验确定,整体认定我方设备符合约定,最终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对方大部分诉讼请求,维护了应有的公平正义。

  本案我方为被告一方,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开始大家也有所迟疑,但通过一系列分析案情,查阅相关规定及案例,我们大家都认为本案设备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原告为了解除合同而不惜颠倒黑白,我们一定要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通过鉴别判定程序也整体认定我方符合合同约定,涉案设备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二审亦维持了这一判决,在此也同时提醒买卖双方,签订好合同内容,表达清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防止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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